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7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家事庭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