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241號抗告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延長羈押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後,於民國98年11月27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民國98年11月28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12月3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民國99年
1月11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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