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27號抗告人丙○○
戊○○丁○○己○○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