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6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依本件所提供之物證顯示,該年息百分之十之記載係於借據上而非本票,本於票據文義性,不得本於票據關係而為請求,若依票據法定利率則為百分之六)。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