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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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舒鐵敏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之內容:
1.本件聲請狀所述擔保之借款金額及抵押權設定之金額均無記載。
2.依所附他項權利證明書之記載,本件為普通抵押權,非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3.請釋明本件尚欠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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