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罪嫌聲請再審再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734號再抗告人 吳正富 上列再抗告人因 鄭乃榮 涉犯殺人罪嫌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9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吳正富提出之107年度偵字第6628號「提告再審狀」,未指明審理對象之已確定實體判決內容及案號,亦未附具該已確定之實體判決之繕本,無從確定審理之客體,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尚無違誤,因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二、再抗告意旨僅以泛詞,而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于智法官楊智勝法官陳朱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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