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上訴人 李健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
48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5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李健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原判決正本於民國108年4月11日合法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應自108年4月21日起算上訴期間,因其住所不在原審法院所在地,在途期間為7日,其上訴期間經扣除在途期間,應至10
8年5月8日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遲至108年5月9日始到達原審法院,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朱瑞娟法官蔡國在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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