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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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42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8,764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