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204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貝賀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