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附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附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二○號
再抗告人即原告彤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朕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玉芝 再抗告人即原告 楊進昇
乙○○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 律師被告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被告甲○○右再抗告人等因被告甲○○、黃世惠誣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五年度附民抗字第三四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魏玉芝等自訴被告等誣告案件(應係楊進昇、乙○○、丙○○等三人自訴被告黃世惠、甲○○),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應係裁定自訴駁回),經提起抗告後,復經原審裁定抗告駁回在案,附帶民事訴訟之抗告,亦應駁回等語。經查本件再抗告人楊進昇、乙○○、丙○○等自訴被告等誣告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不得再抗告而駁回其再抗告,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再抗告,亦應駁回,以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曾有田法官王德雲法官謝俊雄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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