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第三審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八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甲○○因盜匪等罪案件,以其連續輪姦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確定,聲請再審,依前開說明,應向第二審法院為之,其竟具狀向本院聲請,殊為法所不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賴忠星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