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一號
聲請人乙○○
(Huibr
甲○○(Adria共同代理人 官玉賢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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