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毀損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廿五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五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刑事訴訟程序之聲請再審,唯得對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為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及第四百二十二條各本文規定自明。對於裁定,法律無得許聲請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五六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再審,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劉介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