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732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律丞
被告 蕭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