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690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冠諭 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
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相對人間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惟查民法第244條所規定因詐害行為所得行使之撤銷權,係屬撤銷訴權,應以訴之方法行使,且須經法院為撤銷其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生撤銷之效力,並據以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是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