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5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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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576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被告 張洞銀

訴訟代理人 王學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20日18時53分許,駕駛自用大貨車行經新北市五股區新五路2段交流道交岔處時,因無故倒車後退,致碰撞同向後方之原告承保車輛,該車受損因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5萬8229元,經原告賠付保戶後代位向被告求償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我當時往前進,至多停等,並無倒車後退情事,自無過失責任等語。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駕車無故倒車,致碰撞同向後方承保車輛受損等情,雖據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估價單等件為憑,惟經本院職權調取警方車禍處理資料核閱,僅有承保車輛駕駛即訴外人 曾芷庭 於警詢時之單一陳述,而本院審酌其為本件車禍直接利害關係人,所言關乎自身是否須承擔肇事責任,另觀現場兩車停止位置距離尚有3.2公尺,實難遽認被告已有倒車碰撞承保車輛之情事,此外,原告自承本件車禍並無取得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錄影檔案可供提出本院調查,被告復堅決否認無故倒車碰撞承保車輛,自難認原告已盡本件侵權舉證責任。從而,原告代位請求被告負承保車輛修復費用之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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