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894號
法定代理人 涂淑媛
訴訟代理人 劉文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玉塘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4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提出民國108年10月起至111年12月止之管理費催繳證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