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894號

原告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涂淑媛

訴訟代理人 劉文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玉塘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4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提出民國108年10月起至111年12月止之管理費催繳證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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