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小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盧坤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臺中市○○區○○里○○路○○○○
號2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4頁),是本院並非被告住所地法院甚明,且兩造間對於
財吉寶VISA卡契約並無約定本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契約書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本院復無其他定管轄之原因,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