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235號上訴人即原告 董香君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月25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23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補繳上訴裁判費。
二、本件上訴狀未記載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理由書。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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