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636號抗告人 郭錦輯 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就親權酌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係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據此,本院限抗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