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283號
參加人 王夢
連惠卿 上二人訴訟 葉凱禎 律師代理人 曾嘉雯 律師聲請人就原告 許雯琪 與被告 洪思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編│參加人│應徵金額││號││(新臺幣)│├─┼─────┼───────┤│⒈│王夢│1,000元│├─┼─────┼───────┤│⒉│連惠卿│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