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原告 楊大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40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