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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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4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王00

法定代理人王0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程暉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6,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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