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伯鑫
劉台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瑞榮 、 黃柏閔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劉伯鑫、劉台安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92,6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