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39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政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2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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