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16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蔡佳璋
被   告 百科達企業發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惠婷

被   告  張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05月0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4,26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張哲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百科達企業發展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張惠婷、
張哲銘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6月12日與原告簽訂借據
,向原告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其到
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如遲延清
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
告百科達企業發展有限公司於借款後,自附表一所示最後付
息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104,267元,及如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張惠婷、張哲銘為連帶保證人
,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百科達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及兼法代張惠婷對於原告請求
的金額不爭執,並陳稱:因公司經營不善,所以無法償還等
語。至被告張哲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保證
書及約定書、貸款利率資料表等文件為證,而被告百科達企
業發展有限公司及兼法代張惠婷對於原告請求的金額不爭執
,並陳稱:因公司經營不善,所以無法償還等語。至被告張
哲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主張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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