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83號
原 告 高盛車業行即賴聯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雅雯 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