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小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岡小字第132號
原   告  任健榮
被   告  陳彥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0
6年度審訴字第653號、第77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05號),本院於民國
107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六一年十一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彥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在監
執行拒絕提解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自身並無欲出售酒類之事實及真意,先
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8日晚間9時28分前某時許,以
帳號「DaySunny」名義在臉書通訊軟體「威士忌藏家交流
團」社團頁面刊登欲販售金門春節配酒之不實訊息,以此方
式對該群組內之特定多數人散布上開事項,致原告於105年
12月28日晚間9時28分許上網瀏覽前揭訊息後陷於錯誤,遂
以臉書Messenger及LINE通訊軟體與被告所留0000000000行
動電話門號聯絡,雙方並談妥以新臺幣(下同)74,000元價
格交易10箱春節配酒。其後被告與訴外人 王雅瑩 (嗣已於
106年2月9日死亡)因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見 丁萍 刊登
販賣家樂福禮券之訊息,遂推由王雅瑩於105年12月30日以
渠所申設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聯繫丁萍表示欲購買74張
面額1千元之家樂福禮券,雙方並談妥價金7萬4,000元匯
入丁萍所使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左營華夏路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後再由被告聯繫指示原告將前述
購買春節配酒之價金匯入該帳戶,原告旋於同日中午12時30
分許前往址設高雄市路○區○路竹郵局」匯款74,000元至該
帳戶內後,王雅瑩遂向丁萍表示購買禮券之價金已完成匯款
,丁萍即於同日晚間8時許前往渠與王雅瑩約定之面交地點
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將面額五百元之
家樂福禮券共80張(雙方議價打九七折故價金為38,800元)
及所退還現金35,200元交予前往面交之被告簽收無訛(因丁
萍表示身上並無千元面額禮券,故將所攜帶面額五百元禮券
全數交予被告並退還多收到之上開現金)。嗣因原告遲未收
到貨品始知受騙而報警究辦。被告此件所涉犯詐欺取財罪之
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共同詐欺取財罪名判處有期徒
刑1年4月。被告詐騙原告之金錢,致原告損失74,000元,
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
息如數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4,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53號、第773
號刑事簡易判決(此部分侵權行為事實見「犯罪事實」欄
㈢所載)在卷可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
第1項後段及第185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所謂善良風
俗,指一般道德觀念而言,詐欺堪謂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490號判例意
旨參照)。
本件被告以欺罔之手段向原告騙取財物,屬於以背於善良風
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致原告受有74,000元之損失,則原
告依前揭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4,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11月8日(見審附民卷
第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請求事件,依法免徵裁判費,於本院審
理時亦未有其他程序費用之支出,故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
知,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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