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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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三五八號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三七二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十九件處分(原處分案號:板監五字第裁四一-AF0000000號、第裁四一-AF0000000號、第裁四一-AA0000000號、第裁四一-AF0000000號、第裁四一-AF0000000號、第裁四一-AS0000000號、第裁四一-AF0000000號、第裁四一-AF0000000號、第裁四一-AF0000000號、第裁四一-AF0000000號、第裁四一-AA0000000號、第裁四一-AA0000000號、第裁四一-AS0000000號、第裁四一-AA0000000號、第裁四一-AA0000000號、第裁四一-AF0000000號、第裁四一-AF0000000號、第裁四一-AA0000000號、第裁四一-AI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機器腳踏車駕駛人爭道行駛,而有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前規定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處罰金額相同);又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十三款、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八所示時地,在禁行機車車道爭道行駛;以及於如附表編號十九所示時地不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等違規事實,均有經警逕行舉發之採證照片在卷可證,堪認無訛。異議人雖具狀並到庭辯稱:因舉發單地址記載有誤,以致伊均未收到舉發單,如伊有收到舉發單就不會連續違規,罰鍰累積金額亦不至如此多,伊對公務人員之作業疏失,造成伊金錢、精神損害,仍為裁決處罰甚感不服,希能減免裁罰云云,惟查本件各違規舉發單所載異議人地址固屬有誤,以致未能送達予異議人收受,然經異議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訴後,原處分機關已查悉上情,就異議人本件各違規行為均處以最低罰鍰,此有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第00-000-0-00000號函影本在卷可稽,對異議人權益並無損及,且觀諸上開採證照片所示,違規地點均有明確之標誌,異議人明知仍違規行駛,自應依法舉發裁罰,異議人上開所辯情節,並不足以減免其責,自難採信。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就異議人如附表所示十九次違規行為各裁處如附表所示罰鍰新臺幣六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均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均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附表: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行為│違反法條│處罰主文│舉發單號碼│├──┼────┼────┼────┼─────┼─────┼─────┤│1│89.6.28│臺北市公│機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F0000000│││9:37│館圓環│禁行車道│理處罰條例│六百元,並│││││││第四十五條│記違規點數│││││││第十三款、│一點│││││││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2│89.7.21│臺北市公│機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F0000000│││9:35│館圓環│禁行車道│理處罰條例│六百元,並│││││││第四十五條│記違規點數│││││││第十三款、│一點│││││││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3│89.7.31│臺北市基│機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A0000000│││9:37│隆路與羅│禁行車道│理處罰條例│六百元,並│││││斯福路口││第四十五條│記違規點數│││││││第十三款、│一點│││││││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4│90.2.17│臺北市公│機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F0000000│││12:55│館圓環│禁行車道│理處罰條例│六百元,並│││││││第四十五條│記違規點數│││││││第十三款、│一點│││││││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5│90.2.21│臺北市公│機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F0000000│││15:24│館圓環│禁行車道│理處罰條例│六百元,並│││││││第四十五條│記違規點數│││││││第十三款、│一點│││││││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6│90.3.4│臺北市公│機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S0000000│││10:18│館圓環│禁行車道│理處罰條例│六百元,並│││││││第四十五條│記違規點數│││││││第十三款、│一點│││││││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7│90.3.6│臺北市公│機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F0000000│││13:41│館圓環│禁行車道│理處罰條例│六百元,並│││││││第四十五條│記違規點數│││││││第十三款、│一點│││││││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8│90.3.11│臺北市公│機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F0000000│││10:33│館圓環│禁行車道│理處罰條例│六百元,並│││││││第四十五條│記違規點數│││││││第十三款、│一點│││││││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9│90.4.10│臺北市公│機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F0000000│││13:29│館圓環│禁行車道│理處罰條例│六百元,並│││││││第四十五條│記違規點數│││││││第十三款、│一點│││││││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90.4.19│臺北市公│機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F0000000│││10:28│館圓環│禁行車道│理處罰條例│六百元,並│││││││第四十五條│記違規點數│││││││第十三款、│一點│││││││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90.4.21│臺北市公│機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A0000000│││12:45│館圓環│禁行車道│理處罰條例│六百元,並│││││││第四十五條│記違規點數│││││││第十三款、│一點│││││││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90.4.25│臺北市羅│機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A0000000│││9:34│斯福路與│禁行車道│理處罰條例│六百元,並│││││基隆路口││第四十五條│記違規點數│││││││第十三款、│一點│││││││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90.5.19│臺北市公│機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S0000000│││9:58│館圓環│禁行車道│理處罰條例│六百元,並│││││││第四十五條│記違規點數│││││││第十三款、│一點│││││││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90.5.26│臺北市公│機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A0000000│││13:50│館圓環│禁行車道│理處罰條例│六百元,並│││││││第四十五條│記違規點數│││││││第十三款、│一點│││││││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90.6.17│臺北市基│機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A0000000│││8:50│隆路四段│禁行車道│理處罰條例│六百元,並│││││││第四十五條│記違規點數│││││││第十三款、│一點│││││││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90.7.28│臺北市公│機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F0000000│││12:01│館圓環│禁行車道│理處罰條例│六百元,並│││││││第四十五條│記違規點數│││││││第十三款、│一點│││││││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90.9.12│臺北市公│機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F0000000│││14:00│館圓環│禁行車道│理處罰條例│六百元,並│││││││第四十五條│記違規點數│││││││第十三款、│一點│││││││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90.10.3│臺北市羅│機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A0000000│││14:44│斯福路與│禁行車道│理處罰條例│六百元,並│││││基隆路口││第四十五條│記違規點數│││││││第十三款、│一點│││││││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91.1.5│臺北市基│機車不依│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AI0000000│││15:27│隆路與信│規定兩段│理處罰條例│六百元,並│││││義路口│式左轉│第四十八條│記違規點數│││││││第二款、│一點│││││││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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