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林水深
徐俊清 唐崇雄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