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志嵩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志嵩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