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韋紋妮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韋紋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收據號碼:刑保字第四三號),已由其繳納現金後,業經本院將被告飭回。
二、茲以該被告經多次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仁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慧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