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323號
原 告 葉玉婷
被 告 張意敏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宛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下午三時
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