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潘永盛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臺東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2年度東簡字
第171號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
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
及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民國100及101年度之財產總額均為新臺幣5,
254,260元,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最近2年之財產資料
在卷可稽,難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訴訟救
助,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世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