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朴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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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朴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
被移送人 楊金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年
11月6日嘉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楊金鳳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楊金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2年10月14日19時56分許、同年月14日19時
57分許、同年月15日23時40分許、同年月17日0時13分許
、同年月17日0時15分許。
㈡行為:被移送人楊金鳳於上揭時間,無故以其所有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由被害人 施雅玲 所使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共計5次,其中3次撥打時間係於深夜,且
每次撥打於電話接通後均未出聲,藉以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被害人施雅玲於警訊時之證述。
⑶行動電話受信通信紀錄報表1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