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901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張慶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零玖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