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74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送達代收人 吳庭安 被告 胡金德 (年籍不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93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洪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