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47號原告泓源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森玉 原告陳品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許傳福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萬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