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29號反訴原告 陳嘉莉 即臺中市私立愛莉兒蒙特梭立托嬰中心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林怡瑄 間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