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1號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陳宏達 訴訟代理人取股檢察事務官王瓊華被告何國雄訴訟代理人陳衍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71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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