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93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憲昌 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