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575號
原   告  郭國興
       郭水龍
被   告  陳吟華
       陳榮豐
       陳守禮
兼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守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台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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