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南小字第142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歐婉如
翁綺伸
被 告 李虹瑩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42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月6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程欣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壹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本金於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十,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程欣怡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