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70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01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羅玉芳
被   告  廖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宣
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案由欄第二行關於「國年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0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國99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
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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