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救字第26號
抗 告 人 劉建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車主車號000-000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
告人聲請訴訟救助,而對於民國99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