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61號原告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被告 石宏裕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蔡宜衡 律師被告 徐昌 (兼 徐順周 繼承人)
徐繼祖 (兼徐順周繼承人) 徐秀蘭 (兼徐順周繼承人) 林永祥 林銘輝 林永盛 林淑芳 林錦足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
黃志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柯姿佐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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