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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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方 林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109年11月9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000元、600,000元之第一、二順位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07年11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500,000元,詎料自113年11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共積欠本金630,12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約暨動撥申請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1月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4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頂寮

314

 77.42

全部

附表(建物)︰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範圍

房屋層數

001

177

嘉義市○○街000巷00號

嘉義市○○段000地號

住家用、見使用執照、2層

37.65

36.09

73.74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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