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號

原告 白宗堯

白淑芬

白梅玉

白秋微

白錫卿

白耕碩

余紅柑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王雲 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等占用附表所示地號土地面積各約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註:原告得以上揭查報占用之面積,分別乘以附表所載113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後(並加計聲明第2、4、6、8、10項訴訟標的價額208萬6440元),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附表所示地號之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大約被占用位置並標示說明之。

四、提出附表所示地號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非Google街景圖,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並應標示為起訴書附圖內何編號。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土地公告現值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元/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

2萬1000

2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4

4萬560

3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1

4萬560

4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4

2萬1000

5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5

2萬1000

6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6

2萬1000

7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7

4萬560

8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9

4萬560

9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20

2萬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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