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號
原告 白宗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王雲 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等占用附表所示地號土地面積各約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註:原告得以上揭查報占用之面積,分別乘以附表所載113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後(並加計聲明第2、4、6、8、10項訴訟標的價額208萬6440元),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附表所示地號之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大約被占用位置並標示說明之。
四、提出附表所示地號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非Google街景圖,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並應標示為起訴書附圖內何編號。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土地公告現值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元/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
2萬1000
2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4
4萬560
3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1
4萬560
4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4
2萬1000
5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5
2萬1000
6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6
2萬1000
7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7
4萬560
8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19
4萬560
9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仔段中庄子小段
134-20
2萬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