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祐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1797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菸彈伍顆(驗前毛重六點五三三公克、驗後毛重五點六公克)含無法析離之容器伍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祐呈於民國113年7月21日22時許,在嘉義縣○○鄉○○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遭警佯裝買家而扣得被告交付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5顆(驗前毛重6.533公克、驗後毛重5.6公克),而涉藥事法第83條第4項、第1項販賣禁藥未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等罪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1797、13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異丙帕酯經行政院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故上開菸彈屬應沒收之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已公告將「異丙帕酯」修正為第二級毒品(參見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

三、被告於113年7月21日22時許遭警扣得上開菸彈5顆,其因此所涉藥事法第83條第4項、第1項販賣禁藥未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等罪部分,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1797、13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而本案所扣得之菸彈5顆,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56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見警8255卷第27頁),故屬違禁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盛裝上開異丙帕酯之容器5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視為一體,依同規定均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聲請意旨僅聲請沒收,而未聲請沒收銷燬乙節,雖有未洽,惟本院依聲請為職權認定,認尚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