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2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月28日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38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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